毕业后实习
发布日期:2025/06/30
|
點閱 : 1631
申请资格
在台灣沒有戶籍的外國學生,若符合下列任一資格,且已取得預計實習機構開立的核准文件 (內容需載明實習工作內容、是否提供津貼及實習期間等資訊,請參考《大学校院侨生港澳学生及外国学生毕业后申请在臺实习作业要点》第3條說明),最遲須於外侨居留证到期前两个月向就讀大專校院提出毕业后实习申請。- 毕业当学期可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在学期间无退学情形者。
- 毕业当学期可取得大学学位,在学期间无退学情形,且歷年学业成绩总平均达七十分以上,经所就读学系主管书面推荐者。
- 毕业当学期可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在学期间曾参加国际性或全国性之技能竞赛或科技展览,獲得獎項,或有其他領域特殊優異表現,經就讀學校或國內具公信力機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書面推荐者。
- 毕业当学期可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在学期间无退学情形,且已通过第一阶段医师国家考试,申请接受一般医学训练者。
申请流程
毕业后实习申請須於外僑居留證到期前至少兩個月繳交至国际事务处。經国际事务处初審後轉送教育部審核。申請時請備妥以下文件:- 外国学生毕业后留臺实习申请表
- 全学年成绩单
- 实习机构同意大学校院毕业侨外生实习证明书
- 实习机构相关证明文件,说明如下:
- 属公司者,其公司登记证或商业登记证、最近一年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或採购实绩证明文件影本及其他足资审核之相关文件影本。但实习机构為新设公司或金融服务业在臺办事处者,得免附最近一年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
- 属各部会所属财团法人者,其立案证明、组织章程及其他足资审核之相关文件影本。
- 属外侨商会者,应提具商会正式申请函。
- 属提供大专校院校外实习课程或订有产学合作契约之公司、法人或机构者,应提具实习或产学合作契约相关文件影本。
实习期限
外國學生毕业后实习的核准期間最長為一年。若首次核准的实习期限未滿一年,且畢業生有延长需求,可申请一次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毕业日起满一年的日期。申请延期时,毕业生须在原定实习结束日前一个月,向學校提出申請,並提供實習單位蓋章的實習延长申請表。學校核准延长後,畢業生須持加蓋學校章戳之申請表,前往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居留延长手續。
在實習期間,畢業生需每三個月繳交一次實習報告,並由實習單位蓋章後送交學校備查。此報告將做為學校審核是否核准延长實習期間的依據。若未依規定繳交報告,學校得通報教育部取消該生的實習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