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资格
发布日期: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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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资格
- 侨生:海外出生连续居留迄今,或最近连续居留海外六年以上,并取得侨居地永久或长期居留证件之华裔学生。&苍产蝉辫;
- 港澳生:香港或澳门居民,具有港澳永久居留资格证件,且最近连续居留境外六年以上,并符合香港澳门关係条例第四条规定,未持有外国护照者。&苍产蝉辫;
- 港澳具外国国籍之华裔学生:具外国国籍,兼具香港或澳门永久居留资格,未曾在臺设有户籍,且最近连续居留香港、澳门或海外六年以上之华裔学生。
- 註一:所称海外,指大陆地区、香港及澳门以外之国家或地区;所称境外,指臺湾地区以外之国家或地区。&苍产蝉辫;
- 註二:所谓「连续居留」係指每历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不得逾120日,否則視為居留中斷。惟於該採計期間之起訖年度,則就分屬該二年度之採計期間內有無在臺灣停留期間逾 120 日予以認定。
- 註叁:侨生连续居留海外之认定,依「侨生回国就学及辅导办法」第叁条及第四条规定办理;港澳生连续居留境外之认定,依「香港澳门居民来臺就学办法」第叁条及第四条规定办理,请於报名时检附证明文件以利审核。
- 註四:具外国国籍,兼具香港或澳门永久居留资格,未曾在臺设有户籍,且最近连续居留香港、澳门或海外六年以上之华裔学生,得依「侨生回国就学及辅导办法」第23-1条规定申请入学。&苍产蝉辫;
- 註五:侨生身分认定,由侨务主管机关為之;港澳生及港澳具外国国籍之华裔学生身分认定,由教育部為之。&苍产蝉辫;
- 註六:侨生经辅导来臺就学后,在臺停留未满二年,因故退学或丧失学籍者,得重新申请来臺就学,并以一次為限,请於报名时检附证明文件。但侨生经入学学校以操行或学业成绩不及格、违反法令或校规情节严重致遭退学或丧失学籍者,不得申请入学。&苍产蝉辫;
- 註七:港澳生在臺就学,因故自愿退学,且在臺居留未满二年者,得重新申请来臺就学,并以一次為限,请於报名时检附证明文件。但港澳生经入学学校以操行不及格或因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致遭退学者,不得再申请入学,亦不得转学进入其他学校就读。
- 註八:本项招生对象不包含缅甸、泰北地区未立案华文中学毕业侨生、已在臺就读高级中等学校、国内大学一年级肄业及国立臺湾师范大学侨生先修部结业之侨生。
- 註九:若同時符合外国学生及僑生身分资格者,請擇一身分申請入學,一旦提出申請後不得變更身分。
学歷资格
- 在当地华文中学、外文中学或相当於臺湾高级中学毕业取得毕业证书(以同等学力资格申请者须附修业证明书),且经我政府驻外馆处或侨务主管机关指定之保荐单位查证属实者;若持大陆地区高级中等学校毕业证书,须经大陆地区公证处公证。离校证明不得视為毕业证书,仅得作為同等学力之修业证明。
- 同等学力资格之认定应依教育部「入学大学同等学力认定标準」之规定办理。
- 持境外学歷申请入学者,应依「大陆地区学歷採认办法」、「香港澳门学歷检覈及採认办法」、「大学办理国外学歷採认办法」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