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89 年 6 月 10 日訂定 中華民國 99 年 5 月 30 日修定 中華民國 113 年 8 月 13 日修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条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長庚大學校友总会(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条 本会為依法设立,非以营利為目的之社会团体。 宗旨如下:本会以维繫、联络校友感情,增进校友福利,秉持长庚勤劳朴实之精神,积极主动参与国家社会发展,交换学术心得,并以协助母校发展,提昇母校校誉為宗旨。 第叁条 本会以全国行政区域為组织区域。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於主管机关所在地区,并得报请主管机关核准设分支机构。前项分支机构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行之。会址及分支机构之地址於设置及变更时应报请主管机关核备。 第五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维护校友之权益。 二、定期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及办理各种联谊性活动。 叁、发行会刊及着作出版品。 四、办理各种学术活动。 五、协调各地区校友会及各系友会推展活动。 六、其他与校友权益有关事项。 第六条 本会之主管机关為内政部;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章程所订宗旨、任务主要為教育部。其目的事业应受各该事业主管机关之指导、监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申请资格如下: 一、个人会员:赞同本会宗旨,年满二十岁,具有母校毕业或应届毕业生之资格者。 二、团体会员:凡本校校友成立之团体及其分支机构。 叁、赞助会员:赞同本会工作且不具上述二项资格之团体或个人。申请时应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并缴纳会费。团体会员应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会员权利。 第八条 会员(会员代表)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每一会员(会员代表)為一权。赞助会员无前项权利。 第九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 第十条 会员(会员代表)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会员丧失会员资格或经会员大会决议除名者,即為出会。 第十二条 会员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叁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為最高权利机构。会员人数超过叁百人以上时得分区比例选出会员代表,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额及选举办法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订定与变更章程。 二、选举及罢免理事、监事。 叁、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四、议决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五、议决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处分。 六、议决财产之处分。 七、议决本会之解散。 八、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 前项第八款重大事项之范围由理事会定之。 第十五条 本会置理事十叁人,监事叁人,由会员(会员代表)选举之,分别成立理事会、监事会。选举前项理事、监事,依计票情形得同时选候补理事叁人,后补监事一人,遇理事、监事出缺时,分别依序递补之。本届理事会得提出下届理事、监事候选人参考名单。理事、监事得採用通讯选举,但不得连续办理。通讯选举办法由理事会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 第十六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审定会员(会员代表)之资格。 二、选举及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 叁、议决理事、常务理事及理事长之辞职。 四、聘免工作人员。 五、拟订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六、其他应执行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置常务理事叁人,由理事互选之,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為理事长。理事长对内综理督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理事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常务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长、常务理事出缺时,应於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十八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审核年度决算。 叁、选举及罢免常务监事。 四、议决监事及常务监事之辞职。 五、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十九条 监事会置常务监事一人,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日常会务,并担任监事会主席。常务监事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监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监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监事会主席(常务监事)出缺时,应於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二十条 理事、监事均為无给职,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理事长之连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条 理事、监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丧失会员(会员代表)资格者。 二、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叁、被罢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条 本会置秘书长一人,承理事长之命处理本会事务,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聘免之并报主管机关备查。但秘书长之解聘应先报主管机关核备。前项工作人员不得由选任之职员担任。工作人员权责及分层负责事项由理事会另定之。 第二十叁条 本会得设各种委员会、小组或其他内部作业组织,其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订,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会得由理事会聘请名誉理事长一人,名誉理事、顾问各若干人,其聘期与理事、监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应於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之。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於理事会认為必要,或经会员(会员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 第二十六条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 (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之决议,以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订定与变更,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监事之罢免、财产之处分、本会之解散及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应有出席人数叁分之二以上同意。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章程之变更以出席人数四分之叁以上之同意或全体会员叁分之二以上书面之同意行之。本会之解散,得随时以全体会员叁分之二以上之可决解散之。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监事会至少每六个月各举行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於七日前以书面通知,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出席理事会议,监事应出席监事会议,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监事连续二次无故缺席理事会、监事会者,视同辞职。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叁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入会费。 二、常年会费。 叁、终身会费。 四、事业费。 五、会员捐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入会费、常年会费及终身会费依施行细则另订之。 第叁十一条 本会会计年度以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叁十一日止。 第叁十二条 本会每年於会计年度开始前二个月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计画、收支预算表、员工待遇表,提会员大会通过(会员大会因故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提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於会计年度开始前报主管机关核备。并於会计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报告、收支决算表、现金出纳表、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及基金收支表,送监事会审核后,造具审核意见书送还理事会,提会员大会通过,於叁月底前报主管机关核备(会员大会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报主管机关)。 第叁十叁条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 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叁十四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叁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叁十六条 本章程於89年6月10日訂定,並經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 89 年7月31日台內社字第8920484號函准予備查。於99年5月30日訂定,並經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 99 年8月4日台內社字第0990157115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