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雇主聘僱外国技术人力从事工作之资格条件、技术条件、薪资基本数额及名额上限一览表」
发布日期: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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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劳动部本(115)年8月25日劳动发揽专字第1150508781叠号函办理。
二、本次劳动部公告主要係修正从事旅宿服务工作及商港码头货物装卸集散工作外国技术人力之语文能力及技术条件,
说明如下:
(一)依「外国技术人力工作资格及许可管理办法」第7条第1項自國外引進外國人(含畢業侨外生),或依第7條第2項第2款自境内聘僱从事旅宿服务工作及商港码头货物装卸集散工作之外国人,语文能力须符合下列之一:
1、通过教育部华语文能力测验之口语或听力,或英语口语或听力能力「基础级础2」以上语言能力检定。
2、取得国内外大专校院学士以上学位,且所持护照国籍之官方语言包括英语。
3、申请日前叁年内曾来臺於旅宿服务业实习六个月以上,经实习单位认可者。检附英语检定证明、护照或来臺实习证明者,应自聘僱日起叁年内需通过华语口语或听力能力「基础级础2」以上语言能力检定。
(二)技術條件:雇主於境內聘僱之畢業侨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需接受训练课程达80小时,课程证明增採雇主办理之相关观光、旅宿专门知识、技术训练课程。
(叁)劳动部本年3月11日劳动发揽专字第1150500719础号公告,自本年8月25日起停止适用。
劳动部「雇主聘僱外国技术人力从事工作之资格条件、技术条件、薪资基本数额及名额上限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