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至114学年度侨务委员会「奖励顶尖及杰出侨生来臺就读大学校院奖学金」续领(9月13日截止)
发布日期:2026/08/04
點閱 : 164
二、旨揭奖学金续领程序及相关规定如下:
(一)奖学金金额:
1、顶尖奖学金:每学年新臺币26万元。
2、杰出奖学金:每学年10万元。
(二)奖学金受奖期限:
1、奖学金最长受奖期限為4年。
2、自当学年度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止。
3、因故休学者,废止受奖资格并停止发给奖学金。
其於休学学年已领取之奖学金,分别依其休学前之学期间,於未达二分之一者,应全部缴回;二分之一以上未达四分之叁者,应缴回半数;四分之叁以上者,无须缴回。
4、受奖生应按时抵校註册,未能於规定期限来臺就学者,视同放弃受奖资格,不得保留。
(叁)续领资格:
1、受奖生在学期间每学期修习9学分以上。
2、顶尖奖学金获奖者学年学业总平均成绩為A或85分以上,且操行总平均成绩达80分(或相同等第)以上;杰出奖学金获奖者学年学业总平均成绩為A-或80分以上,且操行总平均成绩达80分(或相同等第)以上。
3、如於在学期间成為交换生,於交换期间所修习之国外学分及成绩应先经由国内就读学校採认。
4、前一学年成绩未达上揭基準者,不得申请。但以后学年成绩再达上揭基準者,得再申请。
(四)續領程序:第二學年以後,受獎生應檢具符合上揭規定之成績單向就讀學校申請續領;學校應辦理受獎生續領受獎資格審核,填送續領審核結果送本會備查後通知受奖生。
(五)請領本獎學金者,不得同時受領我政府機關(構)所設置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奖助学金;但不包括由就讀學校所提供受獎生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奖助学金。
(六)倘有不符合上开申请资格情事,将由侨务委员会撤销其资格,已领取之奖学金应予缴回,并依情节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