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选部?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15年4月23日
发文字号:选特一字第1151500305号
主旨:舉辦115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外交领事人员及外交行政人员、国际经济商务人员、民航人员及原住民族考试。
依据:公务人员考试法第18条第1项。
公告事项:
一、考试等别、类科组别及暂定需用名额:
(一)外交领事人员及外交行政人员考试:等别、类科组及暂定需用名额详如附表1。
(二)国际经济商务人员考试:类科组及暂定需用名额详如附表2。
(叁)民航人员考试:科别及暂定需用名额详如附表3。
(四)原住民族考试:等别、类科及暂定需用名额详如附表4。
(五)前揭暂定需用名额得视考试成绩及用人需要,择优增减录取。用人机关如需临时增列需用名额时,於典试委员会议决定录取标準前,经考试院核定后,得增列需用名额。
二、考试日期:
(一)外交领事人员及外交行政人员考试
1、第一试笔试:115年9月5日(星期六)至6日(星期日)。
2、第二试口试:预定於115年12月12日(星期六)举行,实际日期须视典试委员会决议而定。
(二)国际经济商务人员考试
1、第一试笔试及外语个别口试:115年9月5日(星期六)至7日(星期一)。惟考试日期得视外语个别口试应考人数及试场设置情形需要予以延长。
2、第二试口试:预定於115年12月13日(星期日)举行,实际日期须视典试委员会决议而定。
(叁)民航人员考试
1、第一试笔试及英语会话:115年9月5日(星期六)至7日(星期一)。惟考试日期得视英语会话(英语个别口试)应考人数及试场设置情形需要予以延长。
2、第二试口试:预定於115年12月13日(星期日)举行,实际日期须视典试委员会决议而定。
(四)原住民族考试
1、叁等、四等考试:115年9月5日(星期六)至6日(星期日)。
2、五等考试:115年9月5日(星期六)。
3、本考试四等考试法警类科第二试体能测验,预定於115年11月21日(星期六)举行,实际日期须视典试委员会决议而定。
叁、考试地点:
(一)外交领事人员及外交行政人员考试設臺北考區。
(二)国际经济商务人员考试設臺北考區。
(叁)民航人员考试設臺北考區。
(四)原住民族考试設臺北、南投、屏東、花蓮及臺東5考區舉行。另四等考試法警類科第二試體能測驗於臺北考區舉行。
四、报名有关规定事项:
(一)报名日期:自115年5月26日(星期二)起至6月4日(星期四)下午5时止。
(二)报名收件截止日期:须於115年6月5日(星期五)前(含当日,邮戳為凭),以掛号寄出报名表件始完成报名程序,逾期或未寄达者,考试报名无效,不得补件。
(叁)报名邮寄地点:116203臺北市文山区试院路1之1号考选部特种考试司第一科。
(四)报名方式:
1、本4项考试一律採网路报名,应考人请登入考选部国家考试网路报名资讯系统(谤别驳颈蝉迟别谤.尘辞别虫.驳辞惫.迟飞)报名。登录报名资料前,请先详阅应考须知。
2、网路报名登录程序完成后,如经网路报名资讯系统提示「免缴报名相关表件」者,毋须缴交报名书表、身分证件及应考资格等书面证明文件,但仍应於规定期限内完成缴费,缴款证明由应考人自行妥善留存。应考人於网路报名资讯系统所填具之基本资料,将透过户役政机关之资料进行检核。
3、网路报名登录程序完成后,如经网路报名资讯系统提示「须缴验报名相关表件」者,於网路报名资讯系统完成报名资料登录及缴费后,务必下载列印报名书表,连同相关证明文件(如学歷证明、职业证书、工作经验证明、姓名罕见字申请表、应考权益维护措施申请表及报名费减半优待证明等),以掛号邮寄至指定地点,始完成报名程序。
五、应考资格、应试科目、试题题型、成绩计算及体格检查:
(一)本4项考试分别依照「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外交领事人员及外交行政人员考试规则」、「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国际经济商务人员考试规则」、「公务人员特种考试民航人员考试规则」、「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原住民族考试规则」、「公务人员考试总成绩计算规则」、「公务人员考试体格检查办法」、「体能测验规则」、「口试规则」、「外语口试规则」等相关规定办理。
(二)依后备军人转任公职考试比叙条例暨其施行细则规定,应考人具该条例所称后备军人身分者,得以军阶及军职年资,应性质相近之考试:
1、叁等考试:曾任中尉以上叁年之军阶及军职年资,得应未列举限定院、系、组、所、学位学程名称之类科,或应与该军阶及军职年资所具军职专长性质相近之技术类别相当类科。惟考试类科应具有相关之职业证书、工作经验或训练、语文能力检定,始得报考者,仍应符合该应考资格规定。
2、四等考试:曾任中士以上叁年之军阶及军职年资,得应未列举限定职业学校或相当院、系、科、组、所、学位学程名称之类科,或应与该军阶及军职年资所具军职专长性质相近之技术类别相当类科。惟考试类科应具有相关之职业证书、工作经验或训练、语文能力检定,始得报考者,仍应符合该应考资格规定。
(叁)体格检查时间及标準:
1、民航人员考试飞航管制科别:应考人於报名时应缴交试务机关指定之医疗机构所出具之体格检查表。体格检查不合格或未依规定期限缴交体格检查表者,不得应第一试。应考人经第一试录取者,应经体格复检,体格复检不合格者或未依通知期间办理体格复检者,不得应第二试。其体格复检标準除依航空人员体格检查标準乙类体位标準检查外,并依「公务人员特种考试民航人员考试规则」第六条附表四之规定办理。
2、外交领事人员及外交行政人员、国际经济商务人员、民航人员航务管理及适航检查科别、原住民族四等考试法警类科考试:应考人於第一试录取通知送达14日内,应缴交试务机关指定之医疗机构所出具之体格检查表。体格检查不合格或未依规定期限缴交体格检查表者,不得应第二试。
六、本(115)年应考人於报名期间未及缴交应考资格证明文件者,得申请准予附条件应考,经审查准予附条件应考者,至迟应於本考试举行前一日(115年9月4日)取得应考资格,并应依指定方式缴验应考资格证明文件。逾期未缴验或缴验之证明文件经审查不合格者,依规定不具备应考资格,不得应考。如有入场应试情形,已应考之科目均不予计分,不另行通知。
七、為保障身心障碍者应国家考试权益,相关维护措施均依「身心障碍者应国家考试权益维护办法」办理。
八、报名费优待:
(一)外交领事人员及外交行政人员、国际经济商务人员及民航人员考试应考人,具有身心障碍、原住民族、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特殊境遇家庭或后备军人身分者,其报名费用依规定数额予以减半收取,其餘均不予优待。
(二)原住民族考试应考人,应缴报名费係依规定数额减半,并以一笔為限;并具其他优待身分者,不再重复优待。
九、本4项考试各类科组之应考资格、应试科目、试题题型、成绩计算、及格方式与其他有关事项,均详载於各该考试应考须知。
相关档案
档案名称
档案格式
附表1、115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外交领事人员及外交行政人员考试类科组及暂定需用名额统计表
附表2、115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国际经济商务人员考试类科组及暂定需用名额统计表
附表3、115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民航人员考试科别及暂定需用名额统计表
附表4、115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原住民族考试等别、类科及暂定需用名额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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