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自贷款日起至偿还期起算之前一日止之利息负担依下列规定办理,其利息负担之基準,由中央主管机关每年公告之:
(一)申贷学生之家庭年所得总额在新臺币120萬元(含)以下,或經就讀學校認有申請就学贷款必要者,優惠期間(請詳閱問叁十)之利息,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全額。
(二)申贷学生之家庭年所得总额為新臺币148万元(含)以下,且学生有兄弟姊妹或子女至少一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各该主管机关负担全额。
(1)未成年。
(2)已成年就读下列经各级主管机关立案之国内公私立学校,且具正式学籍者:
a.公私立国民小学或国民中学。
b.符合高级中等以下教育阶段非学校型态实验教育实施条例第叁十条第二项规定。
c.有固定修业年限之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及进修学校。
d.无固定修业年限之专科以上进修学院(校)。
(叁)家庭年所得总额超过新臺币148万元,且学生有兄弟姊妹或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之人数,為一人者,优惠期间之利息,由申贷学生负担全额,并按月於每月第一个营业日缴付;其人数為二人以上者,由各该主管机关负担全额。
(1)未成年。
(2)已成年就读下列经各级主管机关立案之国内公私立学校,且具正式学籍者:
a.公私立国民小学或国民中学。
b.符合高级中等以下教育阶段非学校型态实验教育实施条例第叁十条第二项规定。
c.有固定修业年限之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及进修学校。
d.无固定修业年限之专科以上进修学院(校)。
台湾银行就贷还本付息说明
发布日期: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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