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庚大学天然药物研究所校友联谊会组织章程(民国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会员大会颁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長庚大學天然藥物研究所校友聯誼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二 條:本會以加強校友聯繫,砥礪學術研究,發揚團隊精神,協助天然藥物研究所之發展,獎掖後進,以服務社會,造福人群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會址設於「桃園縣龜山鄉文化一路259號 長庚大學 天然藥物研究所」。
第二章 會 員
第 四 條:本會會員以母校天然藥物研究所畢業校友組成之。
第 五 條:本會會員享有本會一切設施及參與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 六 條: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與決議案之義務。
第 七 條:本會會員如有違背本會會議及決議案,或言行妨害本會聲譽,經本會委員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得予除名。
第 八 條:本會會員遇有住址變動或其它異動時,必須主動向本會聯絡告知。
第 九 條:非本所畢業之社會賢達、現 (曾) 任教職員,得由本會聘為名譽會員,但不得參加委員之選舉。
第三章 組 織
第 十 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利機構,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一条:会员大会或临时大会因故不克举行时,得改用通讯方式办理议案或选举事项。
第十二条:本会设委员会委员若干名,每年由天然药物研究所校友联谊会推举若干委员组织之。
第十叁条:委员会设会长一人,由委员推荐经会员大会同意后产生之,会长任期均為叁年一任,会长得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委员会职掌如左:
(一)召集會員大會 (臨時會員大會) 。
(二)決定本會會務計劃。
(三)督導本會各項工作之推行及執行大會決議事項與一般 會務。
(四)籌募本會經費。
(五)擴展本會基金事業。
(六)稽查本會財務收支情形。
(七)其它屬於本會務之各種事項。
第十五条:委员会设左列人员,由秘书长提名经委员会通过商请会长聘任之,分别掌理各该职责,并由会长综理会务。
(一)秘書長一人,襄助會長辦理會務及掌理會員動態,促進公共關係及為會員服務等事項。
(二)總務組:掌理本會全年度預算、歲入歲出財務收支、保管、帳目編製、報告、會計、出納、採購、管理印鑑及籌募本
會基金等事項。
(三)學術文宣組:掌理學術研究發展,出版會刊、雜誌、會員之會籍、文書、議事、法令規章之處理、新聞發佈(宣傳)等事
項。
第十六条:委员会每六个月开会一次為原则,如有重要议案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本会会务会议,每六个月举行一次為原则,会议由会长召集之。
第四章 經 費
第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會員捐助本會基金。
(二)各種樂捐款(物)。
(三)其它
第十九条:本会经费,应存入银行或邮局,非经秘书长、总务组及本会印鑑,不得动用。
第二十條:第十八條(一)至(三)所列各款 (物) ,經會員捐納之,如因該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時,不得請求退還。
第二十一条:经费经常之开支,应检附单据,由经手人签章,经各该组证明,送核对无误后支付,并由总务组编製帐目提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议时,总务组应提出财务收支书面报告,经委员会决议后核销,并於会员大会时,作成收支总报告表,向大会报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叁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施行,其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