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国科会101年7月2日臺会综二字第1010042203号函办理。
二、本次修正重点如下(划线粗体字):
(一)国外出差旅费分交通费、生活费及办公费,其主要修改内容: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1.生活费:住宿费、膳食费及零用费,其中零用费包括市区火车票费、市区工共汽车票费、市区捷运车票费、个人信用卡手续费、洗衣费、小费及他它与生活有关之各项费用。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2.办公费:出差人员之手续费、保险费、行政费、礼品交际及杂费,其礼品交际费及杂费包含礼品费、交际费、计程车费及租车费等费用。
(二)出差人员搭乘分有等级之飞机、船舶及长途大眾陆运工具,依下列规定办理:
1.简任第十二等以上(等同本校俸点550)领有各该职等全额主管加给人员(请事先洽人事室确认),得乘坐商务或相当之座(舱)位。
2.其餘人员乘坐经济(标準)座(舱)位。
(叁)生活费日支数额之划分,概以百分之七十為住宿费,百分之二十為膳食费,百分之十為零用费。
(四)出差由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或其他来源提供膳宿或现金津贴者,其生活费报支规定:
1.供膳宿,且无其他现金津贴或现金津贴未达该地区生活费日支数额百分之十者,得按日报支或补足该地区生活费日支数额百分之十之零用费。
2.供膳不供宿,且无其他现金津贴或现金津贴未达该地区生活费日支数额百分之十者,得按日报支该地区生活费日支数额百分之七十之住宿费,并得按日报支或补足该地区生活费
日支數額百分之十之零用費。
3.供宿不供膳,且无其他现金津贴或现金津贴未达该地区生活费日支数额百分之十者,得按日报支该地区生活费日支数额百分之二十之膳食费,并得按日报支或补足该地区生活费
日支數額百分之十之零用費。
4.供膳未达叁餐者,早、中、晚餐膳食费分别以生活费日支数额百分之四、百分之八、百分之八计算,得补足未供餐之膳食费。
其他来源供宿,指住宿免费宿舍、过境旅馆或在搭乘之交通工具歇夜。&苍产蝉辫;
其他来源供膳,指依第八点检据覈实报支住宿费或其他报名等费用中已附带供膳。
(五)返国当日,生活费按该地区生活费日支数额百分之叁十限额内报支。
(六)本要点修正后,依出差期间适用规定,新规定生效前,已预订之出差各项费用,得适用旧规定。
其他修正条文详如附件一。
依行政院98.7.3院授人给字地0980063091号函,各机关因公赴国外出差人员之保险事宜,原则上依外交部与臺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之「因公赴国外出差或返国述职人员综合保险」共同供应契约办理(如附件二)。
若有其他疑问,可洽各学院负责人员
| 医学院 | 罗世宏、简意玲&苍产蝉辫;&苍产蝉辫; | 3401 |
| 管学院 | 林雅羚 | 3400 |
| 工学院、通识中心&苍产蝉辫;&苍产蝉辫; | 庄金煜 | 5276 |
| 会计室 | 张婷琦 | 5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