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箱检点表
发布日期: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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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工健康保护规则》第15条第1、3项规定办理。
「事业单位应参照工作场所大小、分布、危险状况与劳工人数,备置足够急救药品及器材,并置急救人员办理急救事宜。但已具有急救功能之医疗保健服务业,不在此限。」
「所定急救药品与器材,应置於适当固定处所及保持清洁,至少每六个月定期检查。对於被污染或失效之物品,应随时予以更换及补充。」
请各实验室依据实验室特性添置急救箱物品,并应依法规至少每6个月定期检查,并保持急救箱内部物品之有效期限。
劳工健康保护规则第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