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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庚大学生物安全委员会设置办法

长庚大学生物安全委员会设置办法

106年10月12日校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依据及目的

為确保教职员工生从事生物实验研究及教学之安全,依卫生福利部「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办法」及科技部「基因重组实验守则」等规定,设置「长庚大学生物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第二条 任务

一、订定实验室及保存场所之生物安全管理政策及规定。

二、审核第二级以上危险群病原体或生物毒素之持有、保存、使用、处分或输出入。

叁、审核使用第二级以上危险群病原体或生物毒素之实验室生物安全等级。

四、审核实验室及保存场所之生物安全紧急应变计画与处理生物安全争议事项。

五、审核实验室及保存场所之新建、改建、扩建、啟用或停止运作计画。

六、每年办理实验室及保存场所之生物安全内部稽核及缺失改善。

七、督导并办理实验室及保存场所人员之生物安全教育训练及知能评核活动。

八、规划或办理实验室及保存场所人员健康检查及建立健康状况异常监控机制。

九、审核及督导有关感染性生物材料实验室及保存场所之生物安全管理事项。

十、处理、调查及报告实验室及保存场所之生物安全意外事件。

第叁条 组织及职掌

一、本委员会设置委员六至十人,由校长担任召集人(主席);其餘委员由本委员会召集人(主席)就本校具生物相关专长或技术之教职员中遴选。

二、前项所遴选之委员聘期為二年,期满得续聘。

叁、本委员会应设置生物安全专责人员(生物安全官)一人,由召集人(主席)遴聘人员担任,综理生物安全委员会运作事宜。

第四条 会议召开

一、本委员会每学期应至少召开会议一次,必要时得由召集人(主席)召开临时会议。

二、会议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始得开会,会议决议须经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

叁、本委员会得视需求邀请相关人员列席指导。

第五条 实施及修改

本办法经校务会议通过,陈请校长核定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