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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学生申诉專區 Q&A

学生申诉專區Q&A

Q:提出学生申诉的校規依據為何?

A:「大学法」第叁十叁条第四项()、教育部「 大學及專科學校学生申诉案處理原則」()、「長庚大學学生申诉處理辦法」(如下方附檔)。

Q:什麼样的事由可以提出申诉?

A

1.具有学籍的学生,对於本校之惩处、行政处分、其他措施或决议,认為违法或不当,致损害其权利或利益者;

2.学生会或其他相关学生自治组织,经各该自治团体依照规章议决规定达成决议后,对於本校之行政处分、其他措施或决议,认為违法或不当,致损害其权利或利益者。学生会或其他相关学生自治组织提起之申诉案件,应先经各该自治团体依照规章议决规定达成决议并做成纪录,列為申诉书附件,由自治团体负责人代表提出申诉。

3.特殊教育学生或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於学生学习、辅导、支持服务或其他学习权益受损时,得向本校提起申诉。

4.学生因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性霸凌、校园霸凌事件提起申诉,依性别平等教育法、校园霸凌防制準则相关规定办理。

Q:提出学生申诉的方式?要準備什麼證據資料?

A

1.学生申诉應填具 「長庚大學学生申诉書」(word檔),經親筆簽名後,以書面向学生申诉評議委員會提出。
2.须检附原行政处分书影本(惩处、措施或决议之文件)

3.提出本校有违法或不当,致损害权利或利益之佐证

4.申诉人委请代理人提起申诉时,应检附委任书(代理人姓名、身分证明文件字号、通讯地址、电话及委任范围)。

Q:申诉的受理窗口是?

A

1.受理申訴單位:本校学生申诉評議委員會

2.承辦人資訊:廖麗雯專員(分機3339)/代理人楊鳳平組長(分機5178),辦公室位於管理大樓13樓校长室。

Q:提出申诉有期限吗?

A

  1. 申诉应自收到惩处、行政处分、其他措施或决议之次日起30日内提起,逾期不受理。
  2. 特殊教育权益申诉,应自知悉或通知送达之次日起20日内,以书面方式為之。

3.申诉人因天灾或其他不得归责於己之事由,致迟误上述申诉期间者,於其原因消灭后10日内,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申评会申请受理评议,但迟误申诉期间已逾一年者不受理。

Q:大约多久可以知道申诉评议结果?

A

1.申评会应於收到申诉书之次日起叁十日内,完成评议;必要时得予延长,并通知申诉人。延长以一次為限,最长不得逾二个月;涉及退学、开除学籍或类此处分之申诉案件,不得延长。

2.申评会认為申诉书及所附文书未臻完备,而其情形可补正者,应通知申诉人於七日内补正,其补正期间应自评议期间内扣除。

3.學校會以雙掛號郵件,將学生申诉評議決定書寄到申訴書上所填的通訊地址。

Q:申诉评议过程可以公开吗?相关人可以陈述意见吗?

A:评议过程不公开為原则,申评会得通知申诉人、原处分单位之代表及关係人到场说明或以其他方式陈述意见。

Q:想要对行政单位提出建议、意见反映或陈情,却不知管道為何?

A:

1.请先至各部门网页瀏览各项业务及承办人资讯。

2.可以在上班时间拨打分机或是以别尘补颈濒联络,亦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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