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请各大专校院加强宣导教职员工及学生个人资料保护观念,请查照办理。
发布日期:202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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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鑑於校内教职员工及组织团体(如学生会、社团等)於办理业务或活动中,经常接触学生名单等个人资料。若缺乏明确的规范与管理机制,易有不当使用个人资料情况,进而可能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相关规定。
叁、為强化及宣导「个人资料保护法」保护意识,请各校在蒐集、处理及利用个人资料时,应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相关规定办理,相关宣导事项说明如下:
(一)应遵循最小化原则,仅蒐集执行业务所需之个人资料,并建立完善资料存取管理机制及处理流程,以确保个资安全。
(二)蒐集个人资料时,应清楚告知当事人相关事项,包括:蒐集机关名称、目的、资料类别、利用期间、地区、对象及方式,以及当事人可行使之权利及方式,并应取得当事人同意后才能蒐集。
(叁)个人资料之蒐集、处理或利用,应尊重当事人权益,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范围,避免侵害隐私。
(四)当蒐集目的达成或使用期限到期时,应主动,或当事人要求,删除或停止使用该资料。
(五)如有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之情形,应必须主动或依当事人要求,停止并删除相关资料。
四、有关个人资料保护相关注意事项,请各校转知学生会等组织知悉,并提醒学生应重视并落实个人资料保护之重要性。
臺教资通字第1140065023号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