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年来因科技进步,课堂教学素材多元化,教师在学校授课或製作教学教材时,除了因教学需要而影印他人的书籍、文章外,亦时有涉及其他之着作利用行為,例如:在课堂上播放音乐、影片或转贴图片、将档案上传网站等,将涉及「重製」、「公开演出」、「公开上映」及「公开传输」等着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着作权法第44条至第65条规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皆应取得着作财产权人之同意或授权,方属合法利用着作。
二、针对学校教师為授课而需利用他人着作作為教材时,111年6月15日修正公布之着作权法第46条订有合理使用的规定,明定依法设立之各级学校及其担任教学之人,為学校授课目的之必要范围内,得重製、公开演出或公开上映他人已公开发表之着作。至於何谓「為学校授课目的之必要范围」?法律并无明确的数量规定,通常而言,必须与教师上课的课程内容相关,且依照着作之种类、用途及重製之质、量,不得有害着作财产权人的利益。例如:上英文课时,影印1篇英文报纸报导当讲义供学生练习,则有合理使用之空间;另外,教学利用他人着作的合理使用,仍须符合着作权法第44条但书规定「如依该着作之种类、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数量、方法,有害於着作财产权人利益者,不在此限」,亦即老师的利用情形如会对着作财产权人的利益造成不合理的损失,就不能够主张教学合理使用之规定。
叁、因应目前课堂教学素材多元化发展的需要,教师為授课目的除了上述重製的情形外,前述着作权法第46条规定之利用型态亦包含公开演出或公开上映,教师可以在课堂上播放音乐或电影,但仍需注意限於授课目的之必要范围内,例如:上英文课时,适度播放英文歌曲或外文电影的片段段落进行教学等。但如果纯粹為了娱乐性质,播放与授课内容无关的音乐或整部电影供学生欣赏,就不能够主张合理使用。
四、因应执行远距教学的需要,着作权法第46条亦允许教师在进行远距教学时,為授课目的将他人着作提供给学生,例如:上英文课时,可将1篇英文杂誌或报纸报导的教材透过网路传给学生。但是学校或教师须要有採取合理的技术措施(例如:设置帐号密码登入机制),防止没有学校学籍或註册(选课)的学生,接收到这堂课的课程内容或教材。至於远距教学学校应採取之合理技术措施之指引,请参考附件「着作权法第46条规定之远距教学应採取合理技术措施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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