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性别平等教育法(以下简称性平法)第23条第2项规定及114年12月22日立法院召开「检视性别平等教育法在教学与事件处理之实务困境」公听会会议纪录办理。
二、对於校园性别事件当事人及检举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识身分之资料,除有调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应予保密、不得揭露当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识身分之资料及非有正当理由,不得公布行為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识身分之资料,係定於性平法第23条第2项、第27条但书及第28条第4项。学校或其他人员(校内)违反者,由主管机关依据性平法第43条第2项规定,处新臺币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鍰,合先叙明。
叁、校园性别事件防治準则第24条第4款前段復规定:「事件管辖学校或机关调查处理校园性别事件时,应依下列方式办理:......四、就行為人、被害人、检举人或受邀协助调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识身分之资料,应予保密。......」第25条第1项规定:「依前条第4款规定负有保密义务者,包括参与处理校园性别事件之所有人员。」及第2项规定:「依前项规定负保密义务者洩密时,应依刑法或其他相关法规处罚。」
四、承上,有关参与校园性别事件处理之学校或主管机关人员(师长、行政相关人员、担任检举人之学校教职员工等),倘运用网路、实体或私下等各种场域论及案情或当事人资料之情形,是否涉及违反性平法所定保密规定一节,學校及主管機關於知悉後,自得依法將該疑似违反性平法事件交所设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调查处理,调查属实者除依相关规定议处外,并应依性平法第43条第2项规定,报主管机关处以罚鍰。
五、至该等學校及主管機關参与處理人員或未参与處理之其他人員、與該校園性別事件不相關之人(包含学生),运用网路、实体或私下等各种场域论及案情或当事人资料,是否涉及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或相关民、刑法所定洩密规定,自应由其个人自负法律责任。倘当事人向地方检察署告发,学校及主管机关当有义务配合司法机关调查。
六、本部后续将另邀集性别平等或法律领域之专家学者,研拟以3类对象:「(一)处理校园性别事件人员(二)处理事件以外之学校师生(叁)一般社会大眾」為核心,界定各该对象洩漏校园性别事件相关资讯时之适用法规,以明确说明现行相关法规就校园性别事件资讯保密义务之规范,併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