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教育部函请加强宣导性别平等教育法第2章及第3章
发布日期: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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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请依前述规定,积极办理下列事项:
??(一)强化校内教职员工生对性平法之认识,并协助其瞭解相关权益及保障:
???1.在「学习环境及资源」部分:包括「学校应提供性别平等之学习环境,尊重及考量学生与教职员工之不同性别、性别特质、性别认同或性倾向,并建立安全之校园空间」、「学校应对因性别、性别特质、性别认同或性倾向而处於不利处境之学生积极提供协助,以改善其处境」等,详见性平法第12条至第17条规定。
???2.在「课程、教材及教学」部分:包括「学校教材之编写、审查及选用,应符合性别平等教育原则;教材内容应平衡反映不同性别之歷史贡献及生活经验,并呈现多元之性别观点」、「教师使用教材及从事教育活动时,应具备性别平等意识,破除性别刻板印象,避免性别偏见及性别歧视」等,详见性平法第18条至第20条规定。
??(二)对校内教职员工生应提升性别平等意识,并增进对违法情事之敏感度:
???1.依據性平法施行細則第8條:所稱性別平等意識,指個人認同性別平等之價值,瞭解性別不平等之現象及其成因,并具有協助改善現況之意願。
???2.在课程教学与活动中,除协助学生建立性别平等的价值与理念外,亦应引导学生省思与觉察课堂中不当或违法的教材、不友善的言词。
???3.学校依性平法第16条规定办理教职员工之训练课程,应纳入性平法第2章及第3章内涵。
??(叁)加强课务督导:对於校内课程,学校教务单位应强化视导,倘发现教师授课有性别偏见、性别歧视等情事,疑似有违反性平法,应即依性平法规定办理。
??(四)畅通申诉管道并落实依法作為:
???1.学校或机关应提供校园性别事件收件单位之相关资讯让学生知悉,如收件单位之地点、电话、电子信箱等,亦应提供学校或教师违反性平法第2章及第3章所规范事件之收件单位。
???2.若發現學校或教師有違反性平法第2章及第3章情事,得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或教師所屬學校陳情或舉發,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或教師所屬學校應依職權調查處理,并督導所屬確依性平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积极指派人员参加各阶段调查专业人员培训:学校应积极指派教师或校内单位之行政人员参加培训;且為利学校对於违反性平法第2章及第3章事件妥适处理,请将教务处人员纳為相关培训课程之参训对象。
??(六)强化数位/网路性别暴力通报与防治机制及教育训练:
???1.本部已將數位/網路性別暴力相關類型納入校园安全通報項目。倘發生相關事件,各校應依據所列定義及類型,於24小時內完成校安通報,并依法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及辦理相關教育宣導工作。
???2.另請各校依性别平等教育法第16條規定,於辦理教職員工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及在職進修等相關課程時,將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防治議題納入課程內容,內容可包含相關法規說明、案例研討、數位素養教育及被害人保護與輔導機制等,以提升教職員工辨識、通報及處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