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本校「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规定」(更名為校园性别事件防治规定)及处理流程图,请查照
发布日期: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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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規章名稱修正為「长庚大学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
(二)依性别平等教育法及校园性别事件防治準则修正:(第七条)增订学校对实习场域的性骚扰防治责任、(第八条)增订校长或教职员工违反与性或性别有关之专业伦理行為之事项、(第十一条)修正行為人现為或曾為校长之管辖权、(第十四条)增订事件管辖学校合併或停办后之管辖权归属、(第十六条)增订事件通报方式、(第十七条)增订经性平会会议决议以检举形式调查处理之规定、(第二十叁条)增订当事人持有身心障碍证明、依行政程序法阅卷、调查访谈方式之程序事项、(第二十五条)增订得依被害人申请或性平会评估,中止当事人双方执行教学、指导等关係、(第二十九条)增订被害人等对行為人之议处过程,应提供陈述意见之机会、(第叁十一条)增订性平会应讨论依性平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序文及各款执行行為人各种处置措施之分工及内容、(第叁十二条)申復提出期限延长至30日,并新增行為人為教职员工者,申请人或被害人得逕向教育部提出申復、(第叁十八条)增订知悉涉有校园性别事件人员提出退休(伍)或资遣申请时之管控机制。
(叁)本校作法修正:1.删除依性别平等工作法及性骚扰防治法订定之条文,仅保留属性别平等教育法规范之部分。2.明订总务处為负责定期举行校园空间安全检视说明会之权责单位(修正条文第五条)。3.修正前审小组权责范围(修正条文第十八条第叁项)。4.修正本校校园性别事件通报及调查处理流程图流程图。
二、修正条文对照表、全文及流程图如附件。
长庚大学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
长庚大学校園性別事件通報及調查處理流程圖